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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2023-02-21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发改收费〔2023〕115号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和我市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工作要求,经研究,现将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房屋市政类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照中标额的1.5‰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以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照中标额的1‰收取,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对象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照中标额的1‰向中标人收取,每宗交易服务费最低为1000元,最高不超过17万元。
(三)政府采购交易服务费
政府采购交易服务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方式计费,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政府采购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项目每标包中标金额 |
收费费率 |
备 注 |
100(含)万元以下部分 |
1.0‰ |
1.由中标人支付,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2.每宗交易服务费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单一来源采购的,每宗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
100—500(含)万元部分 |
0.95‰ |
|
500—1000(含)万元部分 |
0.9‰ |
|
1000—5000((含)) 万元部分 |
0.85‰ |
|
5000—10000((含)) 万元部分 |
0.8‰ |
|
10000万元以上部分 |
0.7‰ |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方式计费,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交易总额 |
收费费率 |
备注 |
1000(含)万元以下部分 |
0.54% |
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000-5000(含)万元部分 |
0.27% |
|
5000-10000(含)万元部分 |
0.09% |
|
10000万元以上部分 |
0.018% |
(五)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
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区分产(股)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资产出租等交易类型,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方式计费,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交易类型 |
成交金额 |
收费费率 |
收费对象 |
||
产(股)权转让 |
转让成交金额 |
底价部分 |
500(含)万元以下 |
0.6% |
转让方 |
500-2000(含)万元 |
0.5% |
||||
2000-5000(含)万元 |
0.4% |
||||
5000-10000(含)万元 |
0.25% |
||||
10000万元以上 |
0.09% |
||||
溢价部分 |
按溢价金额计算 |
5% |
|||
受让成交金额 |
500(含)万元以下 |
0.6% |
受让方 |
||
500-2000(含)万元 |
0.5% |
||||
2000-5000(含)万元 |
0.4% |
||||
5000-10000(含)万元 |
0.25% |
||||
10000万元以上 |
0.09% |
||||
企业增资 |
募集资金金额 |
拟募集 资金部分 |
1000(含)万元以下 |
0.3% |
增资方
|
1000-10000(含)万元 |
0.1% |
||||
10000万元以上 |
0.05% |
||||
超募部分 |
按超募金额计算 |
5% |
|||
投资资金金额 |
1000(含)万元以下 |
0.3% |
投资方 |
||
1000-10000(含)万元 |
0.1% |
||||
10000万元以上 |
0.05% |
||||
资产转让 |
转让成交金额 |
底价部分 |
1000(含)万元以下 |
1% |
转让方 |
1000-10000(含)万元 |
0.5% |
||||
10000万元以上 |
0.05% |
||||
溢价部分 |
按溢价金额计算 |
5% |
|||
受让成交金额 |
1000(含)万元以下 |
1% |
受让方 |
||
1000-10000(含)万元 |
0.5% |
||||
10000万元以上 |
0.05% |
||||
资产出租 |
合同租金金额 |
1000(含)万元以下 |
1% |
承租方 |
|
1000-10000(含)万元 |
0.5% |
||||
10000万元以上 |
0.05% |
注:1. 上述交易服务每宗单向不低于1000元(其中车辆交易项目单向不低于200元);
2. 上述企业增资和资产出租项目,增资方、出租方对付费主体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
3. 上述交易服务以外的,经主管机构批准的“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
增资”等非公开协议交易项目,按每宗2000元收取。
(六)资源环境类交易服务费
1. 碳排放交易服务费。碳排放交易服务费区分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政府有偿发放交易、碳排放权抵(质)押等交易类型分别计费,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碳排放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交易类型 |
交易金额 |
收费费率 |
收费对象 |
碳排放权交易 |
成交额 |
7‰ |
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
碳排放权政府有偿发放交易 |
成交额 |
4% |
发放方 |
7‰ |
竞买方 |
||
碳排放权抵(质)押 |
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不超过10万吨的部分收取0.10元/吨,超过10万吨至100万吨的部分收取0.08元/吨,超过100万吨的部分收取0.06元/吨。 |
贷款方 |
2.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服务费。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额的5%向买方收取,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有关事项
(一)按照市政府有关“全市统一、终端覆盖区县”的要求,你司(中心)应向区县交易平台免费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云服务平台和各类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督系统,不得向区县平台收取或变相收取平台系统接入费用。
(二)你司(中心)应加强电子认证(CA)平台接入等第三方机构的管理,督促合规经营。你司(中心)在平台接入第三方机构服务过程中,不得利用平台优势地位收取或关联收取相关费用。
(三)你司(中心)应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方式,进一步优化交易服务流程,提升平台交易服务水平。
(四)你司(中心)应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33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8〕5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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